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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抵扣的消费税计算公式

编辑:潜江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22

由于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多种,有从价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及复合征税等方法,因此相应抵扣计算方法较多,现列举如下:

对于可抵扣消费税的已纳税款的计算,不同的行为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一)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立抵扣税款台账,详细反映抵扣情况。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买价是指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

对扣税规则的理解:

1.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2.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3.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4.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5.在批发环节纳税的卷烟不得抵扣前一生产环节的已纳消费税的税款。

6.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根据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来确定具体扣除金额,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调整前则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调整后,则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7.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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